今天是

图书馆公共区域空调使用管理规定

为加强图书馆公共区域空调的使用与管理,合理设置空调温度,降低能耗、节约开支,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42号)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空调的日常管理,按规定开启和关闭空调。

第二条 夏季室内温度≥28℃时,方可开启空调制冷,空调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℃;冬季室内温度≤18℃时,方可开启空调制热,空调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4℃。春秋两季温度适宜,原则上不使用空调。

第三条 空调运行区域禁止开窗。

第四条 无读者区域不开启空调;在馆读者稀少且相对分散时进行集中,开启指定区域空调。

第五条 如遇用电高峰或特殊阶段,空调使用服从学校统一调配。

第六条 读者及在馆人员需服从图书馆统一管理,不得私自开关空调、调节温度与工作模式,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规使用空调的行为。对屡次不服从劝阻、管理的读者,视情节轻重按《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(处理)实施细则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 空调使用中出现故障,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反馈,待故障解除后,方可继续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