丢失、损坏、污染、偷盗书刊规定
丢失书刊
1、 读者丢失图书,在图书应还日期前到图书馆一层大厅服务台申明赔偿;
2、 丢失中文图书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建议自行购买原书,应以同版(或经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书刊品相应满足流通的要求,不得出现损毁、污染等状况。赔书时需要提供购书发票;
3、 丢失中文图书若购买不到原书:馆藏复本在3本以上且近10年入藏的,应按图书价格的2倍赔偿;馆藏复本在3本以下且近10年入藏的,应按图书价格的3倍赔偿;馆藏复本在3本以上且10年前入藏的,应按图书价格的3倍赔偿;馆藏复本在3本以下且10年前入藏的,应按图书价格的5倍赔偿;
4、 古籍线装书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现行估价的10倍赔偿,并通报批评,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;
5、 外文原版书,按折合人民币的10倍赔偿;
6、 孤本书、工具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7、 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;
8、 丢失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图书单价在20元以内的按20元/本的规定赔偿;
9、 丢失当年连续性出版物中的1期,按全年各期价格之和的2倍赔偿;
10、丢失合订本期刊,按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;需交10元的图书加工费;
11、读者所丢书刊赔款后,1个月内找回原书刊,凭赔款收据可退还已交赔款。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应抵扣的超期违约积分,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;
12、读者通过馆际互借服务借阅的其他图书馆的图书,相应规则按对方图书馆标准执行;
13、图书馆所收赔书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人为损坏书刊
1、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水迹,但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其损坏部分按1.00元/页进行赔偿;
2、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水泡等,不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,或虽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,污损严重的按失书赔偿并停止借阅权限3个月;
3、书刊出现散页、书脊掰裂、精装封面断裂,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;
4、图书被裁割(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)按“偷盗书刊”处理。
污染书刊
1、书刊的污染是指: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具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所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或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;
2、图书被清洁饮用水(无色无味)浸染,但经处理干燥后未出现皱褶或变形的图书,其浸染部分按1.00元/页进行赔偿;
3、图书被污染,但污渍、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、覆盖,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其污染部分按2.00元/页进行赔偿;
4、其它严重污染图书均按“丢失书刊”赔偿。
偷盗书刊
1、按书刊价格的20倍罚款;
2、取消读者借阅资格、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处理;
3、违规读者的信息经技术处理后在图书馆大厅的公告屏上公布,也可在图书馆主页的网上信息发布栏中查询。